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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一级资质是由房产开发二级资质证书、三级资质证书或是四级资质升级个人所得。一级资质的房产开发公司可担负房地产公司的工程规模不受到限制,能够在全国性范畴承包房产开发新项目。
一、审批部门: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已取消该要求)。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扫描件);
(八)、本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证明材料:
1、立项文件;
2、建设计划;
3、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合作开发项目的,提供有关合同及投资的正式票据。
注:以上材料需以 A4纸制作,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