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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履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建设领域债券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可以向财政部门或者承包人预留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行人被撤销的,保证金随报废资产的交付一并移交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代表发行人承担责任。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八条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90日内,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重庆建筑资质代办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十一条 承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在14天内按合同内容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返还定金。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不还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天内未答复,经提醒后14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
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十三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定金权利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承包单位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义务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