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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意见》(渝建发[2016]28号)和城乡智慧建设的工作部署,我委决定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起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主城各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外),全市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米的居住小区项目(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或包含以上规模的公共建筑面积的综合体),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大型道路、桥梁、隧道和三层及以上的立交工程项目,拟申请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项目,拟申报市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以上项目统称为“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内容,且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标准》DBJ50/T-280、《重庆市市政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标准》DBJ50/T-282、《重庆市建筑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技术导则》和《重庆市市政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标准》DBJ50/T-283(以上四项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为了提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水平,我委根据已发布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标准,组织对《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有关信息模型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建筑信息模型专篇》(详见附件1)、《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市政工程信息模型专篇》(详见附件2)、《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建筑信息模型专篇》(详见附件3)、《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市政工程信息模型专篇》(详见附件4),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信息模型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为了保证信息模型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我委根据已发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模型设计审查要点》(渝建[2017]754号),组织对《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中有关信息模型审查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建筑信息模型专篇审查要点》(详见附件5)、《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信息模型专篇审查要点》(详见附件6)、《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建筑信息模型专篇审查要点》(详见附件7)、《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信息模型专篇审查要点》(详见附件8),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关信息模型内容开展技术审查的依据。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发布的初步设计文件信息模型专篇审查要点规定对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信息模型深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五、建设单位对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要求和配套费用;在进行设计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内容和要求;委托项目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时,应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合同中明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具体要求和相应的工作费用,并保证项目合理的设计周期和审查周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要求。
六、勘察单位应不断提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能力,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勘察中的应用。
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发布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标准和相关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设计文件,保证设计阶段信息模型的正确性;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设计人员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水平,确保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设计应用质量。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本通知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本通知发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专篇审查要点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建筑信息模型深度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九、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文件,结合项目施工实际需要,细化完善施工阶段建筑信息模型,并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情况及时更新模型信息,大力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施工阶段的深化应用。
十、为了提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水平,我委委托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从今年3月起组织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标准应用专项培训,委托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继续组织开展全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竞赛工作,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技术竞赛的具体安排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另行通知。同时,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开展更高水平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市勘察设计协会要积极配合我委做好工程示范组织工作。
十一、市城乡建委将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工作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质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贯彻本通知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扩大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工程范围,进一步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